宜昌市旅游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設立審批程序
一、行政許可依據
《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關于委托武漢市旅游局等8個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旅行社行政許可及備案工作的通知》
二、審批對象
在宜昌市設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申請人
三、收費標準
不收費
四、設立條件
設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是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營業用房);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2部以上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和可聯網的計算機);
(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人員(“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于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四)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五、應提交的資料
設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提交的資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經營管理人員、導游人員履歷表及身份證明(導游人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導游證原件復印件,原件僅供校驗);
(四)企業章程;
(五)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復印件(原件僅供校驗);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先照后證證明材料原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經營場所地址需與技術報告書上所填一致;
(八)申請人向省旅游局提交材料的應當提供直管市或林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旅行社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情況報告》。
六、辦理程序
1、申請人向市旅游局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2、市旅游局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省旅游局名義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旅行社設立許可文件(批文中寫明存儲保證金要求),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市旅游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或者向市旅游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20萬元的銀行擔保。
七、辦理期限
15個工作日
八、咨詢電話
0717-6253356
九、投訴電話
0717-6253315
十、受理地點
宜昌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綜合窗口0717-6851253
宜昌市旅游局監督管理科 0717-625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