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領隊)服務是旅行社醉為重要的服務,也是旅行社醉具魅力的服務,能夠為旅行社贏得聲譽。但同時又是常被旅游者詬病的熱點。由于導游(領隊)自身工作疏失,直接導致旅游服務質量的降低,引發旅游者投訴的案例占據相當比例。只有導游(領隊)自身服務得到加強,旅行社服務質量才能明顯提升。
導游(領隊)服務的相關規定
有關導游(領隊)的服務規范,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即有關旅行社規范服務的法規、規章和服務標準。前者如《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后者如《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務質量》等。這些規定和標準,是導游(領隊)對客服務的基本要求,也是導游(領隊)提升服務水平的基礎。
導游(領隊)服務疏失的原因
⒈導游(領隊)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導游(領隊)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僅僅是服務業性質所決定的,也是《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及標準的要求,是導游(領隊)的法定職責。但在服務過程中,少數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自費項目、在旅游者購物時與商家聯手,欺騙旅游者等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⒉導游(領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簽訂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就有義務嚴格履行,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作為旅行社法定義務的具體實施履行者,導游(領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而不能擅自更改旅游合同。有些旅行社只關心服務項目不減少,允許甚至是放任導游(領隊)的更改行程的行為;少數導游(領隊)總是錯誤地認為,在旅游團隊的行進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時調整行程,導致違約行為的發生。
⒊導游(領隊)缺乏服務意識。擁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并不意味著具備服務意識。只有經過不斷磨煉和學習,導游(領隊)具備了自主服務和主動服務意識,才可以說他們真正具有服務意識。但令人遺憾的是,相當一部分導游(領隊)缺乏服務意識,在旅游途中總是忘記自己的身份,參觀游覽的興趣甚至超過旅游者。當然,導游(領隊)熱衷購物和自費項目而缺乏服務的根本原因,就是目前不容樂觀的旅行社不規范的經營模式,及其導游(領隊)較為艱難的生存現狀。
⒋導游(領隊)業務生疏或者過于自信。剛入門的導游(領隊)缺乏實戰經驗,掌控團隊的能力較弱,即使主觀上非常努力,也難免出現工作失誤;業務較為熟練的導游(領隊),有時由于過于自信,出團前沒有充分準備,同樣也容易出現工作紕漏。
預防服務疏失的對策
⒈強化業務培訓。旅游者出游方式的多元化、旅游目的地開放步伐加快、突發事件超乎旅行社掌控。這些現象,對于旅行社是嚴峻的考驗和挑戰,旅行社對新入門的和經驗豐富的導游(領隊)培訓顯得尤為重要。
⒉強化外部監管。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導游(領隊)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督導游(領隊)為旅游者提供規范的服務;另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門還必須聯合相關管理部門,凈化旅游行業經營氛圍,為導游(領隊)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⒊強化內部獎懲。不論是強化業務培訓、還是強化外部監管,都必須轉化為旅行社的內部管理,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才能有利于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提升。
導游(領隊)服務疏失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
⒈導游(領隊)服務行為是職務行為。通常情況下,在旅游途中導游(領隊)所有的服務行為,都應當被認為是按照旅行社的指令實施的,該行為代表了旅行社法人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職務行為,而不是導游(領隊)的個人行為。當然,如果導游(領隊)所犯錯誤,與服務工作本身沒有關聯性,該行為屬于導游(領隊)的個人行為,和旅行社無關。
⒉旅行社必須為導游(領隊)服務疏失承擔責任。就像旅行社享受了導游(領隊)給旅行社帶來的正面成績一樣,也必須承受導游(領隊)可能帶來的負面后果,也就是說,導游(領隊)違約行為的后果由旅行社直接承擔,這是作為法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⒊旅行社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追償。導游(領隊)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直接承擔后果的是旅行社,但是旅行社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導游(領隊)進行追償,醉終由導游(領隊)自己承擔不利后果,并可以對導游(領隊)實施額外的處罰。這樣的追償純粹是內部制度,不能替代旅行社首先要向旅游者賠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