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船被撞翻游客受傷
去年8月14日,伍女士與同事一起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漂流一天游。漂流過程中,伍女士的船被卡住不能動,當時沒有景區人員來處理,船上也沒有配備船槳等器具讓伍女生自行排險。隨后伍女士的船被后面沖下來的船撞翻,伍女生掉到水里受傷,住院70天。經鑒定,伍女士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為賠償事宜,伍女士在今年4月將旅行社以及經營景點的旅游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景區應保證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應在漂流工具上放置足夠的救生設備,并應在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護。在本案中,伍女士受傷的原因在于,景區在伍女士漂流過程中未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侵害了伍女士的人身、健康權利,應對伍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義務。但在本案中,伍女士未有證據證明組織漂流活動的旅行社有過錯致其受傷,故對其主張旅行社承擔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景區被判賠 旅行社無責
針對本案,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根據《醉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一審判決由景區賠償伍女士69321元,旅行社不承擔民事責任。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