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的旅游法草案,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北京旅游發展基地近日舉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討會,與會的專家和業內人士就草案規定的旅游經營、旅游監管等內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高風險旅游項目應建審查制度
在旅游法草案旅游經營一章中,規定對旅行社的經營采取許可制,要求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北京頤和園園長闞躍認為,30萬元這一門檻面對魚龍混雜的旅行社和旅游市場似乎太低了。近些年關于旅行社與旅游者的糾紛時有發生,因此對旅行社的控制是整頓旅游市場的第一要務,建議提高旅行社準入標準。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楊富斌認為,旅游經營這一章的規定有對旅游市場干預過多之嫌。如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低于成本價格如何定義?”楊富斌指出,第一不好計算,第二這是市場行為,除非政府統一定價。“不得制定購物場所”,似乎也不符合旅游業的實際,政府只應當要求“價格公開,明碼標價”即可,至于成交與否,由旅游者自己決定。政府監管應當重點放在規范經營行為、打擊“黑社”、“黑導”等違法經營上。
草案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景區的開放條件,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韓玉靈建議在開放條件中增加“配備與景區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諸如,安全、監督、管理、救護人員等”,這樣能夠及時處理突發事件。此外,還應增加“景區開放需達到國家安全標準”,為今后制定景區安全標準留下空間。“今后應當制定不同類別的景區安全標準,規定諸如安全設施、人員、突發事件應對與處理等,還要規定應急預案等。”韓玉靈說。
針對高風險旅游項目對旅游者人身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脅,闞躍建議在“高風險旅游經營許可”的規定中增加“應建立政府主管部門年審、年檢等審核制度”。因為這是檢驗規范執行情況的得力手段,能夠避免很多惡性事故的發生。
不得索取小費與國際慣例不符
旅游法草案第四十三條對景區門票管理作出了規定,要求“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游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游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并相應減少收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鄒統釬認為,草案中對于景區門票的管理實際上有所放松,之前的相關規定是景區門票漲價周期為3年以上,甚至有的地方對漲價幅度也作出了規定,而草案中只要求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
“旅游景區門票價格聽證制度也沒有在旅游法草案中體現,更沒有對聽證代表構成等作出規定。”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教授厲新建說。
鄒統釬也認為,應對景區門票漲價的聽證程序進行強調。在景區門票漲價的聽證中,使景區資源和管理的成本以及為公益事業所作的具體貢獻等信息更加公開和透明。
闞躍指出,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景區部分核心游覽項目”的說法不夠明確,部分核心游覽項目不容易確定;“相應減少收費”的工作實際執行起來會有難度。比如頤和園、故宮等有著幾百年歷史的文物保護單位,對古建筑的維護和修繕是長期的一項工作。在項目開工前和施工中,都會對社會公示,告知游客修繕的信息,讓游客自主決定是否前來游覽,但是否減免收費還是應該再探討。建議把“景區部分核心游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并相應減少收費”這一句話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