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雨花區(qū)的李麗(化名)出國旅游時意外受傷,致九級傷殘,為此,她打了兩年的官司。去年5月,芙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向李麗支付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69811元,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8月21日,此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長沙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麗是雨花區(qū)一所學校的老師。2010年7月1日,學校和光大國際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出國旅游合同。雙方約定,由旅行社組織李麗等33名教師出國旅游。同時,合同還約定雨花亭小學委托旅行社為33名旅游者代為投保旅游意外險。李麗和同事每人向旅行社交了20元錢,旅行社為他們填寫了加蓋太平洋保險公司業(yè)務專用章的旅游意外險投保單。
然而,就是在泰國玩“托傘”時,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李麗從空中摔下來,造成骨折。回國后,李麗醉后被鑒定為9級傷殘。
傷好之后,李麗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旅行社及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芙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李麗支付旅游意外險的保險金69811元后,但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保險公司認為,李麗所填寫是“報價單”,李麗并沒有與保險公司訂立合法有效的旅游意外險保險合同。
21日的庭審現(xiàn)場,李麗的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展開了辯論。爭論的焦點聚集在李麗和保險公司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經過近3個小時的庭審,長沙中院在聽取了各方的辯護意見之后,維持一審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湖南萬和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建議,外出旅游購買游客意外傷害保險必不可少,若旅行社受保險公司委托代理銷售旅游意外險,旅游者醉好確認保險公司給了旅行社授權委托書后再投保,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記者劉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