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歲的張老伯在古鎮參觀時被門檻絆倒受傷,他認為這都是因為旅行社沒有及時提醒所致,于是起訴索賠。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旅行社擔責60%,賠償張老伯2.4萬余元。
張老伯是在去年3月28日參加“烏鎮海寧”一日游活動時,被門檻絆倒受傷的。這個活動由張老伯所在的村發起,交由旅行社統一組織。經鑒定,張老伯摔傷頭部導致精神障礙,構成十級傷殘。
張老伯認為,絆倒他的門檻高達70厘米,旅行社沒有安排人員攙扶,也沒有及時提醒,可見存在管理疏漏,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起訴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0.8萬余元。由于旅行社在保險公司投了旅游責任保險,請求法院將其列為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第三人保險公司認為,張老伯與自己并無合同關系,只有在旅行社依法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才能由旅行社向自己理賠。張老伯參加的這個團里大部分都是老年人,每40人配一名導游,導游無法盡到將每個人攙過門檻的責任,因此旅行社并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張老伯與旅行社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他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并無不當。但張老伯與第三人并無任何合同關系,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本案中,雙方在旅游合同明確約定,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旅行社應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發生。而對張老伯摔傷,旅行社未能證明已采取必要措施,應承擔違約責任。作為年逾八旬的老年人,張老伯在游覽時如自身存在困難,應及時尋求幫助,避免發生危險,但他在跨越較高的門檻時未能量力而行,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法院因此確定旅行社擔責六成。張老伯的實際損失為4.06萬元,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