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道路旅游客運企業資質清理整治,對達不到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提請許可機構撤銷或吊銷經營許可或取消相應的經營范圍。開展道路旅游客運車輛清理整治。專項整治期間,交通運輸部門暫停許可設立新的道路旅游客運企業。道路旅游客運車輛必須由客運企業全額出資。對達不到相應安全條件或經查證屬實的掛靠或變相掛靠的經營車輛,由交通運管部門依法撤銷或吊銷其道路運輸證,公安交管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和行駛證。對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變相掛靠經營的旅游客運車輛,依法撤銷相關登記、許可。對旅游客車的GPS安裝、使用和監控平臺進行全面核查清理。對達不到相關要求的旅游客車,由交通運管部門會同公安交管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在整改驗收合格以前,車輛必須停止經營活動。同時,嚴格實施旅游客運車輛專段號牌管理;強行實施旅游客運車輛安全例檢;開展道路旅游客車駕駛人員清理整治和旅行社規范經營清理整治。旅游行程在普通公路上單程超過40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單程超過600公里的,必須安排雙班駕駛人員。
嚴格旅游客運車輛通行秩序管理。發現非法從事旅游客運的,依法查處。“兩節”、“兩會”和春運期間,重點加強出站、出城、過境等重要關口的安全檢查。強化非法營運行為監管,嚴厲打擊不具備旅游客運資質的企業、車輛以及人員從事旅游客運;嚴查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坑客、宰客、甩客等擾亂旅游客運市場秩序的行為。開展旅游客運安全隱患排查;加強道路旅游客運違法行為處理;切實加強道路安保設施建設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