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橋禁止履帶車、鐵輪車、畜力車、三輪車、板車通行;禁止牽引、驅趕畜禽通行。超載、超長、超高車輛及載有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品的車輛確需通過大橋的,須經大橋管理機構及公安機關批準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禁止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車輛通行。
三、行人及自行車通過大橋必須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騎車通行,不得進入機動車道。
四、機動車輛通過大橋,必須遵守時速限制和間距規定,不得停車、調頭、倒車、逆行、上下人員、裝卸貨物。
五、在大橋及其規劃紅線控制范圍內,禁止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種植作物、毀壞植被、違章搭建、亂涂亂畫、張貼及從事其他防礙通行或影響大橋容貌的活動。
六、大橋周圍200米范圍內,禁止從事采石、取土、爆破、捕魚、錨泊船只等危及大橋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在大橋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圍內采砂。
七、違反本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大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交通運輸局
關于加強宜昌夷陵長江大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宜昌夷陵長江大橋(下稱夷陵大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夷陵大橋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54號),現通告如下:
一、夷陵大橋禁止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貨車通行。禁止履帶車、鐵輪車、畜力車、三輪車、板車通行。
二、車貨總重30噸以下的中型、重型貨車,每日21:00至7:00通行。
三、每日7:00至8:30、17:00至19:00禁止小型貨車通行。因執行緊急公務或應急搶險任務確需通過的,憑公安交警部門辦理的通行證通行。
四、機動車通行夷陵大橋時,載物應當符合裝載規定,不得沿途遺灑、飄散裝載物。超載、超長、超高車輛及載有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品的車輛確需通過大橋的,須經大橋管理機構及公安機關批準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五、機動車通行夷陵大橋時應當保持安全行駛速度。大型機動車不得超過40公里/小時,小型機動車(含摩托車)不得超過60公里/小時。
六、行人及自行車通過大橋時,必須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騎車通行;不得進入機動車通道。
七、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對夷陵大橋的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八、行人及駕駛員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服從執法人員管理。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法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宜昌長江大橋總公司熱烈祝賀《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規定》頒布實施